对外投资 · 2026-06-04

中国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7月1日起施行

新闻导语

中国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在对外投资领域发布的新一轮系统性法规,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及个人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对于正在规划赴欧设立实体、参股并购或开展长期运营的中国企业来说,了解这部法规的核心要求,是规范经营、降低合规风险的重要基础。

政策背景

此前,中国对外投资的主要制度框架由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共同构成。本次《规定》由国务院直接颁布,法律层级更高,旨在统一对外投资的核心规则,完善登记备案、信息报告、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体系,同时明确鼓励依法合规、有真实商业背景的对外投资行为。这也是中国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境外经营管控的重要信号。

核心内容

《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维度:一是登记与备案要求,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须依法向商务、发改等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未完成者不得汇出投资资金;二是信息报告制度,投资方须定期报告境外投资经营情况,包括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和风险变化;三是禁止类和限制类投资范围,明确列示不得或限制从事的境外投资领域,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违背对外政策或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四是风险防控机制,要求投资方对境外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境外风险管控制度;五是违规处置,对未履行登记、备案、报告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行业的影响

《规定》施行后,中国企业赴欧洲投资在合规流程上将面临更系统化的要求。首先,投资方须在项目前期完成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时序安排须纳入整体项目计划;其次,已设立欧洲实体的企业需评估现有备案和信息报告是否符合新规要求;再者,限制类投资名单的更新可能影响部分行业的出海路径,相关企业需提前进行合规预判;此外,数据安全、股权结构设计和资金跨境流动方面的要求也可能因此进一步强化。跨境并购和合资项目在尽职调查阶段应将中国侧合规状态作为前提条件审查。

对中国企业的启发

《规定》的出台提醒计划赴欧投资的中国企业,合规不仅仅是欧洲侧的要求,中国本土的对外投资监管同样需要纳入整体合规体系。具体而言,企业应重新梳理投资主体资格、境外投资登记状态和信息报告历史;设立欧洲公司前应确认该投资是否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在股权架构和资金路径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中国监管部门对离岸结构的穿透审查要求;同时应建立持续的信息报告机制,而非仅在设立时履行一次性义务;并关注主管部门后续配套细则的发布,因为《规定》的操作层面要求往往在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中才会明确。

落地检查清单

建议企业对照以下事项自查:第一,现有或拟议的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已在国内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第二,投资主体是否具备对外投资资格,是否涉及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第三,欧洲实体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关系是否清晰可追溯;第四,是否建立了定期向国内主管部门报告境外经营状况的内部机制;第五,境外投资涉及的资金汇出路径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和商务监管规定;第六,在欧洲本地是否有合规顾问和法律支持,能够协助应对中欧两侧监管要求的衔接。

Univo Advisory 观察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中国推动对外投资规范化的系统性举措,也是中国企业出海合规体系”双向闭环”的重要一环。Univo Advisory 建议客户把这部法规和欧洲侧的 FDI 审查、公司设立、税务结构和数据合规要求放在同一框架下评估。不少中国企业在欧洲落地过程中只关注欧洲要求,忽略了中国主管部门的持续监管——这往往在后续银行开户、汇款审批、年检报告或融资安排中才显现为问题。越早建立双向合规框架,欧洲项目的推进越顺畅,也越能在对外合作中建立专业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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